2025年 7月10日 星期四 收藏本站
 
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法律常识

哪些财产可以执行?

发布时间:2013-07-20 11:19:45


可以执行的财产主要有:

    1.被执行人现有的财产。被执行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担保债的履行。因此,开始强制执行时属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除法律有规定或性质不允许对之执行者外,均可以予以强制执行。

    2.被执行人可以取得的财产。被执行人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除有期待权存在的意外,不得称为执行客体。但是,被执行人能够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而取得的财产,债权人可通过形式代位权,代其债务人的意思表示,使该财产称为被执行人所有后,再对之进行执行。这是债的一般担保中的代为权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权利人可申请法院执行该到期债权。

    3.被执行人已处分的财产。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而害及债权人的实现,其不当减少的财产即为这种已处分的财产。对此,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废罢诉权)申请法院撤销被执行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恢复被执行人的财产。随后,可对已恢复的财产强制执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