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第202、第204条,对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权益被侵害应当如何处理做出了比以前更为详细的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新的执行异议制度的基础。新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中,第202条是针对人民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侵害的救济方法,属于程序救济事项,第204条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时的救济方法,属实体救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