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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应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5-12-24 15:51:24


    婚姻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者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说明离婚只能消灭关系的夫妻身份,但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因为婚姻关系可以依法定程序而成立,那么也可以依法定程序而解除;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是因出生的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种客观存在,当然不能人为地解除。因此,在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后,作为父母仍然必须继续对未成年子女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承担法定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的保护责任,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在此情形下,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关于子女的抚养归属方面

    (1)为了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

    (2)哺乳期以后的子女抚养问题,由离婚时的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的确定,首先应当考虑子女归谁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保护,那么应当充分考虑父母双方各自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其次,子女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第三,在有利于子女利益保护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第四,考虑当事人的合理要求。

    (3)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当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抚养教育费应当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财产折抵子女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以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目的在于确保子女的生活和受教育不因父母双方离婚而受到影响甚至损害。

    (二)在财产问题的处理方面

    (1)父母双方离婚时,依法只能对其夫妻共有财产及家庭共有财产产中所占份额进行分割,不能分割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损害子女合法的财产权利;

    (2)在分割财产时,应坚持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3)对于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共同承担的房屋或者已购买共同使用权的房屋,应优先照顾抚养子女的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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