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又称公房,是计划经济体制下解决公民住房需求的产物。从所有权上看,公有住房一般分为国有(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本书主要对国有公房进行分析,如无特别说明,本书中提到的公有住房或公房均是指国有公房。
公有住房,是指国家党政机、军队、团体、企事业单位由国家拨款、组织收入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收益构建的,以及接受馈赠、罚没或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确认财产权为国家所有的住房。
公有住房根据形成的主体、历史过程及资产来源,一般有如下几种类型:①国家行政单位由国家拨款和按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等形式构建的住房;②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国家拨款、贷款、组织收入、接受馈赠等形成的住房;③企业由国家直接投资、利用贷款、接受馈赠或税后利润及其他国家有权益等形成的住房;④其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界定房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住房。也就是说,利用国国家资金或者国有权益构建或者受赠的住房。明确规定房产权属于国家的住房,一般都属于公房。
公有住房根据管理、使用主体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主要类型、:①直管公房,是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公有住房; ②系统管理公房,是由政府各部门所属单位按系统自管自用的公房;③单位自管公房,是全民所有的企事业单位自管自用的公房。需要指出的是,由国有资产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开发的商品房,不属于公有住房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