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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发生了刑事案件,应向谁告发、家庭财产被盗窃,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5-12-25 09:23:00


  政法机关虽有好几家,但处理具体案件的只有公、检、法三家。凡是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尚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公然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伤害、重婚、遗弃,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等,这些案件有明确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案情简单,前因后果清楚,不需要专门侦查的,可直接向法院告发。

  凡是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犯罪的案件,如贪污罪、渎职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方面的刑讯逼供、非法拘禁、非法管制、非法搜查、报复陷害、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侵犯通讯自由等案件,应向人民检察院告发。

  除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外,所有的刑事案件均应向公安机关告发。如果发生了盗窃、抢劫、杀人等案件,应保护好现场,立即就近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他们依法进行侦破。

  居民或邻居如发现家庭被盗后,请不要过于惊慌,而首先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否则,就会给破案增加难度。如果当发现家庭被盗便急忙去翻看存物品处,其结果会给公安人员勘查现场带来困难,辨不清哪是盗者所动,哪是屋主人所翻动。

  只有把犯罪现场保护好,公安人员才有可能亲自观察到犯罪现场的原始状态,因为犯罪现场是追溯判断犯罪活动和犯罪人的客观物质基础。反之,现场的原始状态发生变动,一些与犯罪活动有内在联系的痕迹、物品遭到破坏,一些与犯罪毫无关系的痕迹,物品又出现在现场上,公安人员就难以对犯罪活动作出准确的判断。只有把犯罪现场保护好了,侦查人员才有可能把犯罪分子遗留下来的手印、脚印、犯罪工具等所有痕迹、物品发现和收集起来,而这些正是揭露和证实犯罪的有力证据。否则,就无法得到破案线索和证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任何公民在发现犯罪现场后,都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严密保护现场,避免现场受到人为或自然的破坏。公安人员到达现场之前,不要让任何人进入现场,即使是参与保护现场的干部群众,也不要无故进入现场,特别是严禁触摸、移动现场物品。做到了这一点,也就较好地完成了现场保护的任务。

  家庭被盗案件现场保护,主要分保护露天现场和室内现场两种。

  露天现场相对较少,但放置在楼间、院子内等露天处的自行车、摩托车、拖拉机、汽车等物的被盗案件也时有发生。所以,对这类案件,应在发生案件的地点和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一切场所周围布置警戒,绕以绳索或用灰粉划一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对于平房大杂院内的现场,可将大门关闭,对院内的住户,可以划出一定通道行走;着重是要把重点地段严密保护起来。

  室内现场的保护,通常的办法是将出事的房间和室外进出该房间的路线及可能留有犯罪痕迹、物证的场所,一并封闭起来,布置警戒,贴出告示,或者绕以绳索,禁止一切人员入内,具体的做法,可根据现场灵活确定。如果案件是发生在独门独院的房间里,可在房门和房间周围四五米的地方,划出一道警戒线,设岗看守。封闭室内现场的同时,对痕迹、物品就地保护起来。对于保护范围小的室内现场,在勘查现场的人员不能及时到达的情况下,也可以先将门窗封闭起来。但应事先记明门窗的原始情况,如门是开的还是关闭的,门锁是完好的还是已经破坏的,窗户是敞开的还是关闭的,窗帘是撩开的还是垂闭的,玻璃和窗纱有无损坏,门窗周围有无痕迹、物品等。在封闭门窗时,不要接触门柄,锁头等可能留有犯罪痕迹、物证的地方,以免把自己的指纹留在上面,给现场勘查、认定犯罪分子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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