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可撤销婚姻、婚约有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发布时间:2015-12-25 09:31:34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婚姻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这里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审理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所害为要挟,破事另一方当事人违背事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婚约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只产生道义上的义务。双方要求解约,即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只需通知另一方,另一方不的强制对方与其结婚,也不的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与其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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