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开始,鸡冠区法院为最大限度地提高案件质量,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六款,首先加强了一线审判组织——合议庭的案件评查职责,建立了严格的案件评查制度,
一做到庭前阅卷、庭中合议、庭后评议。庭前,要求每名合议庭成员认真阅读案卷材料,共同研究案情,制定庭审提纲。庭审中,记录要点、遇有问题适时与其他成员研究合议,并及时处理。庭后,对案件及时进行评议,要求每个成员对证据效力、事实认定、是非责任或适用法律等方面发表意见,不得简单表示赞同或反对。在向庭长、院长报送判决审批时,须将合议庭笔录一并报送,便于领导掌握合议细节及动态,避免发生合而不议、合而假议、合议庭虚设的情况。
二加强对合议庭案件的评查。根据省院要求,将合议庭案件纳入评查活动范围。在案件评查中,针对改判、发回重审、再审、信访等重点案件,审管办要求案件原承办人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还要求各业务庭对重点案件进行“甄别评查”,然后报院审委会讨论界定。在庭审观摩中,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评查组进行全程观摩和综合打分。对合议庭成员在庭审礼仪、庭审驾驭能力、庭审技能、庭审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等方面做出评价。以过程监控为督促、以责任追究为保障,使合议庭成员更充分、更正确行使审判权利。
三是实行合议庭错案责任同等承担。对改判、发回重审或确定为质量差错案件的,在目标绩效考核中实行合议庭成员同等责任。强化了合议庭人员的的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