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白某与徐某共生育六名子女,徐甲、徐乙、徐丙、徐丁、徐戊、徐己,2002年白某去世,白某去世前没有对夫妻共有的一户楼房进行处分,2011年徐某将该房以很低的价格卖给大儿子徐甲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11年徐某开始因病进行多次门诊及住院治疗,2012年3月、4月徐某工作单位为其报销两次医药费,2012年3月12日徐某因病入住鸡西市人民医院,出院后在家养病一段时间后又在4月份入住鸡西市中医院治疗二个多月,在中医院住院支付住院费31 548.81元,7月4日单位又为徐某报销医药费,从3月至7月合计报销医药费64 536.02元,均转入徐甲妻子李某的账户中,该款被徐甲、李某支取。徐某生前在某银行工作,已经退休,有两个工资折,2012年3月12日徐某因病住院将这两个存折交给徐甲管理,2012年6月20日徐某在中医院因病去世,此期间徐某两个工资折内的工资收入合计63 783元,其中支出徐某的丧葬费5 998元、中医院住院费31 548.81元。2011年6月徐某与二儿子徐丙签订协议将徐某购买的一台上海通用五菱面包车卖给徐丙,徐丙尚欠徐某27 000元车款未还。2009年小儿子徐戊向徐某借款35 000元至今未还。徐某去世后,徐乙、徐丙、徐丁、徐戊、徐己起诉徐甲要求依法继承徐某、白某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房产,被继承人徐某在生前已经卖给徐甲,并在房产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被继承人徐某生前的行为与徐甲、徐戊举证的遗嘱意思表示相反,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遗嘱视为被撤销,故徐甲、徐戊均不能主张遗嘱继承。在无遗嘱、遗赠继承等的情况下,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徐乙、徐丙、徐丁、徐戊、徐己要求分割母亲白某在本案争议的房屋中享有的份额,因徐某无权处分妻子白某的份额,徐甲也同意分割该份额,故徐甲应当返还徐乙、徐丙、徐丁、徐戊、徐己应当继承白某的份额。2012年3月12日徐某住院后,徐甲管理徐某的工资折,此期间,工资存款为63 783元,徐甲管理徐某的工资折和三四月份进行医药费报销时徐某尚在患病治疗期间,生活及治疗均需消费,扣除合理的支出丧葬费5 998元、中医院住院费31 548.81元,余款26 236.19元加上医药费报销款64 536.02元共计90 772.21元徐甲应当返给徐乙、徐丙、徐丁、徐戊、徐己。综上法院确认的被继承人徐某的遗产为工资存款和医药费报销款共90 772.21元、徐某对徐丙的债权27 000元、徐某对徐戊债权35 000元,被继承人白某的遗产本案争议的房屋。最终法院判决徐甲、徐乙、徐丙、徐丁、徐戊、徐己六人继承徐某的遗产,徐甲、徐丙、徐戊给付各原告应继承的部分遗产,本案争议的房屋归徐甲所有,徐甲给付徐乙、徐丙、徐丁、徐戊、徐己每人23 214元房款。
[案情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1、徐某的遗嘱是否有效;2、被继承人徐某、白某的遗产有哪些;3、原告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一、徐甲、徐戊举证的遗嘱如何认定。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有遗嘱的应当依据遗嘱继承,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而本案争议的房产,被继承人徐某在生前已经将房屋卖给徐甲,并在房产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被继承人徐某生前的行为与徐甲、徐戊举证的遗嘱意思表示相反,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遗嘱视为被撤销,故徐甲、徐戊均不能主张遗嘱继承。
二、本案的遗产有哪些。
本案白某先去世的,徐某后去世的,白某去世时并没有对夫妻共有的一处房产进行处理,徐某生前将该房产全部出售给大儿子徐甲,因该房产中有1/2是白某的遗产徐某不能全部处分该房,徐某侵害了徐乙、徐丙、徐丁、徐戊、徐己五人对白某遗产的继承权,白某的遗产徐某作为丈夫也享有第一顺位继承权,白某、徐某遗产的继承人有所不同,故该案的遗产应当分开看,白某的遗产为本案争议的房产,继承人为徐某、徐甲、徐乙、徐丙、徐丁、徐戊、徐己;徐某的遗产为工资存款和医药费报销款共90 772.21元、徐某对徐丙的债权27 000元、徐某对徐戊债权35 000元,继承人为徐甲、徐乙、徐丙、徐丁、徐戊、徐己。
三、白某的遗产应当如何分割。
本案争议的房屋为徐某、白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产权的1/2为徐某的个人财产,另1/2为白某的个人财产。白某的遗产继承人为徐某、徐甲、徐乙、徐丙、徐丁、徐戊、徐己七人,每人对白某的个人财产享有1/7的继承权,故徐某个人所有的产权份额以及继承白某的份额总共为8/14。徐某将争议的房屋出售给徐甲可以认定徐某自愿将其享有的份额给徐甲,但徐甲应当返还各徐乙、徐丙、徐丁、徐戊、徐己应当继承白某的份额计算后为每人23 214元。
四、徐某的遗产应当如何分割。
2012年3月12日徐某住院后,徐甲管理徐某的工资折,此期间,徐某尚在患病治疗期间,生活及治疗均需消费,扣除合理的支出丧葬费和中医院住院费余款26 236.19元加上医药费报销款64 536.02元共计90 772.21元徐甲应当返给徐乙、徐丙、徐丁、徐戊、徐己每人15 128.70元;徐某对徐丙的债权27 000元,徐丙应当返给徐甲、徐乙、徐戊、徐己每人4 500元;徐某对徐戊债权35 000元,徐戊应返给徐甲、徐乙、徐丙、徐己每人5 8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