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冠区法院刑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孙某,2008年8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出狱后,他本该自食其力,可好逸恶劳的他,恶习不改,又干起了盗窃的勾当,被告人孙某于2012年11月9日中午11时40分许、12时许,分别在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金融街巧媳妇麻辣烫二楼、大商新玛特广益店一楼麦德士餐厅,趁被害人王某、王某某不备之机,将二被害人背包盗走,背包内共有人民币1180元、价值人民币800元手机一部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盗窃总价值人民币2 32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四百四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