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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业主委员会能否要求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退出服务区域

  发布时间:2013-08-02 15:27:25


  [案情介绍]

  2007年10月29日鸡西市某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某领导办”)聘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对其开发的某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业主入住时同意市某领导办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2008年4月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到鸡西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备案。2009年10月30日某领导办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到期后,业主委员会原告没有与被告续签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010年10月该小区入住率达到70% ,此后小区业主委员会陆续接到大部分业主对被告物业公司不满意的投诉。业主委员会接到业主投诉后,以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向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发送了另行聘用物业服务公司意见函,收到意见函的90%以上的业主同意另行聘用物业服务企业。之后,业主委员会作出另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同时要求某物业公司退出服务区域,某物业公司拒绝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至法院。

  [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被告与市某领导办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已届满,原、被告双方没有重新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不存在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出服务区域。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虽然被告与市某领导办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已届满, 双方虽然没有重新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但事实上被告确实对某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也接爱了物业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所以,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退出服务区域不符合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请求应予驳回。

   [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业主委员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是否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服务小区,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是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享有的权利之一。本案中,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是某领导办聘请的,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业主一旦购房,应当接受该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管理。但等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有权召开业主大会,作出续聘该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另选聘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决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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