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7日,鸡冠区法院民二庭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最终达和解意见,圆满解决纠纷。原告在2012年之前一直给被告单位供货,但后期原、被告双方解除合同后,被告拖欠原告单位部分货款至今未付。原告诉前也曾与被告协商多次均无结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货款。案件受理后,定于2013年5月17日开庭审理,因原、被告双方对拖欠货款的数额有争议,而原告单位住所地系外省地,不方便将双方买卖期间的所有账目带到法院,案件主审法官刘博宇见此情况遂征求被告同意,带领书记员王雪与原告一同来到被告单位核对双方各个时期给付货款的账目,并在被告单位就地开庭,庭审中,根据原、被告诉辩情况,刘博宇查明案件的焦点问题,并同原、被告一共核对账目,同时对原、被告双方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当庭对案件达成了调解协议,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