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经济建设步伐不断加大,大项目建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快速发展,城市房屋征收拆迁数量随之迅猛增加,由此引发的征收拆迁类矛盾纠纷也日渐增多。此类纠纷牵涉的人数往往是数十人甚至上百人,影响大,涉及面广,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稍有疏忽,就易引起上访案件,影响社会稳定。城市房屋征收的矛盾焦点是补偿,而征收补偿的基础和依据是对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补偿金额与评估直接相关。因此,城市房屋价值评估已经成为当前征收与补偿矛盾的焦点。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发现,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评估行为,接下来笔者将从三方面对房屋征收评估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存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评估师不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情况
房地产评估结果的准确与否,估价是否公平,与评估机构的资质、评估人员的专业水平有密切关系。因此《房地产管理法》第57条规定,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4.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即有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时仍个别存在不仔细审核评估机构相关资质的情况,导致评估结果无效,失去公信力,激化征收矛盾,同时也给审判工作带来困难。因此法院在审查评估报告的合法性时,应严格估价资质的要求,全面审查评估机构及估价师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7条第2款对征收评估报告的形式作出如下规定;“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法院在审判中应当注意对于不具备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认定征收补偿安置合法的依据。另外在此强调,房屋征收评估时只能由专业房地产估价师实施,注册资产评估师没有法律依据就征收房地产作出评估报告,而且不能以《资产评估报告》代替《房地产评估报告》。在这里笔者也建议征收机构在委托评估机构时一定要认真核查被委托机构的相关资质,确保征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二、评估报告无法证明确实送达被征收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该《办法》第20条第1款、第22条赋予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及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权利。如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依据的评估报告送达不了被征收人,就无法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剥夺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时的法律救济途径及申请复核评估或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正当程序原理,为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是否送达被征收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如果征收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分户评估报告已送达被征收人,那么以评估报告为依据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三、委托评估机构程序不符合法规要求
评估机构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平、透明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关于评估机构的选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抽选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4条第1款提出,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定。黑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第11条进一步规定,被征收人经协商无法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采取投票选择的方式确定。按一个被征收人(产权户)一票的原则,参与投票选择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得票超过参加投票被征收人数量50%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为该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投票方式未能确定的,可组织被征收人代表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被征收人代表由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通过公开透明方式组织所有被征收人推举产生。被征收人代表选定后,应在被征收范围内公示。投票选择、随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司法实践中,在通过抽签、摇号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时,存在被征收人代表不是推举产生,而是由基层组织随意选定,或者直接由征收部门选定的情况,而且在抽签、摇号时存在没有邀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情况。甚至在没有被征收人参与的情况下,征收部门单独以抽签、摇号的方式选择评估机构。因此法院在对评估的合法性进行判断时,应着重对评估机构选择的细节进行审查。征收人在对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违反法规的规定,以单方委托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为依据,或者没有按规定程序选择评估机构,被征收人提出异议的,应认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属于主要证据不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在我国开创了一个全新而独特的房屋征收时代,这个征收时代的主题词便是公平、公正,价值平衡无疑是公平、公正最集中地体现,而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对征收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房地产价格的评估正是房屋价值确定的唯一途径,其重要性可见一斑。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征收案件时,应着重对评估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征收部门依法开展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