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5日,鸡冠区法院来了一位要求确认关于办理子女户籍迁移协议有效的中年男士,接待人员审查后发现该男士与“前妻”是1990年结婚,没有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1992年生育一男孩,2002年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男孩随父亲回外省生活。双方当事人自认为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时户口也没有落到一起,便不用办理离婚,因此双方都有了自己的新生活直到今日因为涉及到孩子户口的迁移问题双方又产生纠纷。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之前结婚的,即便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己经形成事实婚姻。此案的双方当事人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在法律上他们仍是夫妻关系,双方性格不和“分手”,是需要在法律上解除婚姻关系的。
现在因为孩子需要将自己的户籍迁出黑龙江省与父亲的户籍落在一起,公安局要求他们出示离婚文书,他们才知道需要办理离婚手续。夫妻两人只请求法院确认他们之间签订的关于孩子迁移户籍的协议有效,不要求离婚,因为在他们心中婚姻关系于2002年就己经结束了,不需要办理离婚,但是当事人要求确认的协议关系请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畴。经过接待人员和信访接待人员多次耐心解释,最终他们理解了法律的规定,接受了接待人员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