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红星村村民张某家的鱼塘与同村村民李某家的鱼塘相邻,张某喂养的是鲤鱼,李某喂养的是鲫鱼。某日,张某发现李某销售的鱼中有大量的鲤鱼,认为是自己家的鱼,于是对事情进行了调查了解。原来,近日连降大雨,致使池塘水位上涨,张某家有大量鲤鱼跃入李家鱼塘。事实清楚后,张某找到李某要求返还跃入李家鱼塘中的鲤鱼及销售所得未果,于是张某将李某告上法院。
[案件审理及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家鲤鱼跃入李某家鱼塘,张某因此而受到损失,李某因此而受益,张某受损与李某受益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无法律上的原因,实为一种不当得利。受益方因此而得到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受到损失一方。因此,法院认为张某的请求有法可依,最终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向张某返还跃入其家的鲤鱼及销售鲤鱼所得的钱款。
[案件评析]
案件中反映出的法学理论为不当得利,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经常遇到的一类纠纷。对于这类纠纷的审理,已形成较为清晰的思路和模式,这里我们对这类纠纷的认定与责任负担再次予以简单总结,例举一些不当得利的特殊情况,通过再次分析让我们对这类纠纷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
对不当得利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由此可知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可简单概括为三点: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受损受益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无法律上的原因。由不当得利而产生的责任是:返还不当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返还原物自不必多说,孳息按照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包括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如出租房屋所获租金,存款所得利息等为典型法定孳息)也勿需多言,这里我们有必要对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进行解释。以一案例说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案例:张某到银行取工资时意外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钱,便将其中的1万元借给王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张某单位经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向张某卡内存工资时多打入2万元,遂要求张某返还。经查,张某借给王某的1万元并利息500元已到期返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问张某应向单位返还钱款具体数额是多少。
对此案例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因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向张某的工资卡内多打入2万元,致使单位一方受损,张某受益,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原因但无法律依据,无疑这笔款应定性为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借出的1万元而获得的500元利息,为该1万元的法定孳息,同样应予返还。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张某投入股市获利2000元,是否也是孳息而应予返还?我们知道,炒股行为是一种投资行为,既然是投资就会有风险,是否获利并非必然。由此可知,股市获利实际上并不是法定孳息,而应定性为《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其他利益,这部分其他利益在扣除股市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为国家所有。即张某投入股市获利2000元应予以收缴,而并不是返还单位。综上,张某应向单位返还的钱款总数为20500元。
特例:以上我们对不当得利及其返还责任进行了简要概述,下面我们再来例举一下几种不当得利的特殊情况。
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双方返还。即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因为合同而受领的标的物在合同无效后而失去了法律依据,是一种不当得利的返还。
2、添附。取得添附物的一方应当给对方予以补偿。如张某误把油漆刷到李某家的墙上,该油漆已归李某所有,李某应当对张某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也是一种不当得利的返还。
3、侵权行为。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张某将他人代为保管的物品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获得价款若干,第三人因善意取得所有权后,他人可基于不当得利而请求张某返还所得价款。
4、非债清偿。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却受领他人误认为有债权债务关系所做的债的清偿,是非债清偿,是一种不当得利。如张某欠李某100元,忘记已经偿还,又进行第二次偿还,是非债清偿,李某应予返还这种不当得利。再比如张某雇人耕田,雇工却误耕了李某的地。雇工与李某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履行了与张某的“合同约定”之债,是非债清偿,张某可追究雇工的违约责任,之后雇工可以追究李某的不当得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