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姜某系某酒店的经营者,该酒店现未取得营业执照。被告姜某经朋友介绍找到被告陈某为其酒店在楼体外拆卸防护架,被告陈某又找了九个人,一起干活。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先干着,最后核工,确定工程量。2010年12月17日下午13时左右,原告在酒店楼下,被被告陈某从5楼扔下的铁管砸伤,原告被送到鸡西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胸外伤并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血气胸、右肩部外伤、右肩胛骨骨折、背阔肌断裂、左膝部外伤并前后交叉韧带断裂、右肘部外伤、腹部、头部外伤。被告陈某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0 683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姜某辩称,其与被告陈某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对于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陈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告陈某则辩称,其与被告姜某系雇佣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姜某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姜某与陈某是雇佣关系,被告姜某系雇主,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姜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姜某与陈某之间是承揽关系,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的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两种法律关系的理解。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检验标准和方法等。雇佣合同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佣活动具有以下两个明显特征:1.以完成一定的劳动力为标的,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2.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雇员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应向雇员提供劳动工具、劳动场所、劳动条件,只要雇中进行了劳动,不管是否有成果,雇主都要支付报酬,雇主可以无条件的要求雇员做某事,陈非涉及触犯法律或侵害雇员人身、财产等严重情况下,雇主对雇员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从属关系。而承揽合同的特征表现为:以交付工作成为为标的,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定作人给付报酬。承揽关系关注的是工作成果,当事人双方没有身份上的约束,也没有雇佣关系中强制的从属关系。
但在实践中区分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比较复杂,要看合同有无约定,从事工作性质,该工作是否需要特殊的工具与设备,是长期还是临时,人身依附性如何等等,综合多种因素确定。
本案中,被告姜某提出与陈某是承揽关系,但被告陈某予以否认,提出双方是雇佣关系,根据双方当庭所述,被告姜某与被告陈某美只是口头商定,由姜某负责租赁防护架,由陈某等人负责安装和拆卸,约定先干着,最后核工,确定费用,故陈某等人提供的是劳务,被告姜某与陈某系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陈某在高空作业中从五楼的高空向地面抛置铁管,造成原告王某损害,被告姜某作为雇主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所以,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