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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须知

发布时间:2013-08-13 14:08:59


  一、起诉或者申请执行等诉讼事务应由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亲自到庭办理,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当事人亲笔填写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上的代理权限应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填写。

  除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授权委托公证以外,当事人须到庭亲自办理确认授权委托事项。

  二、起诉或申请执行等诉讼事务应提供起诉书、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及相应证据材料。

  起诉或者申请执行等诉讼事务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口头起诉或者口头申请,由法院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三、起诉所有提交本院立案的诉讼材料请按规定使用A4大小的纸张,诉讼材料应按规定格式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填写。

  四、起诉或申请等诉讼事项必须属本院受理案件范围。

  五、诉状及证据材料除提交一份供本院存档外,还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

  六、证据材料应按顺序整理编号,并事先在本院提供的《证据收据》中填写好证据清单。为方便核对及案件的审理,请务必注意保持证据材料原本与副本的一致性。提交的每张复印材料均应由提供人签名确认;证据原件在立案后可直接带回由自己保管,但在开庭时务必提交法庭,以供核对、对方质证及审判庭归档,否则将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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