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法律规定: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是也有例外,同样是离婚官司或经济合同纠纷的官司,有的由基层法院一审,有的由中级法院一审。这也是法律规定的。
(2)地域管辖。如果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管辖范围,那么.地域管辖就是划分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范围。我国对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被告的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哪个法院辖区。就由哪个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还有特殊地域管辖或专属管辖,具体内容可以参阅民诉法第 24条至 33条。这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当事人还可以依照法定条件,通过书面方式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