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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哪些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布时间:2016-01-25 16:18:27


    

(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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