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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

发布时间:2013-08-14 15:42:30


  就地域管辖而言,《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果同一个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则这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同样,关于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也作了一些例外规定。例如,该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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