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的时间期限。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期限,是保障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有效实现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前提。所以刑庭在学习新刑事诉讼法时针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些特殊情况,将不计入法定期间的情形进行归纳梳理,为更好地维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奠定强有力的基础。即: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或者审理期限。二、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三、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四、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审判人员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