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冠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郭某某因签订的定金协议有效,法律未保护其要求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2015年3月,原告郭某某在网上看到被告魏某某的卖房信息后,看房后比较满意,于2015年3月28日到魏某某家,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一份,约定魏某某将坐落于鸡冠区的面积78.6平方米房屋卖给郭某某,房屋总价款为35万元,郭某某在签订该协议时给付魏某某定金1万元,郭某某需在2015年4月12日前将全部房款给付魏某某,魏某某配合郭某某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郭某某承担,若郭某某未按约定期限给付购房款,魏某某不退还定金,并有权将房屋卖给他人,若魏某某违约将双倍返还定金。协议签订后,郭某某未按照协议约定给付魏某某房款,并发现魏某某继续在网上发布卖房信息后,以房屋买卖定金协议无效且魏某某存在违约的行为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定金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某在签署房屋买卖定金协议时已经全面的了解到定金内容,关于涉及到的本案合同标的房屋虽然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但魏某某已向法院提交了其与黑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证实魏某某系房屋所有权人,法律、法规未规定拆迁所得房屋,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前禁止买卖,且郭某某已向魏某某交付定金1万元,故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定金合同关系。魏某某虽然在收取郭某某给付定金后,继续在网络上发布卖房信息,但并未将房屋出售他人,至今魏某某仍同意郭某某购买其房屋。郭某某主张魏某某拒绝配合到开发商处核实房屋产权情况,但其提交的录音证据,未能证实其主张。综上,原、被告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郭某某未能举证证明魏某某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未依约缴纳购房款,且至今仍拒绝购买房屋,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本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驳回了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此案提醒广大群众,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于交付定金应当慎重,避免由于违约导致定金无法返还,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