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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权利行使原则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3-08-20 14:40:31


    1、这一原则明确规定了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而且三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和互相取代 。2、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公检法三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3、公、检、法三机关在诉讼中居于主导的地位,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不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意志的约束。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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