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