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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欲熏心去盗窃 法网难逃遭刑罚

  发布时间:2013-08-22 11:21:11


  2013年8月6日,鸡冠区法院刑庭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芦景玉、孙洋洋、何金成盗窃一案。经审理查明:1、2011年1月29日凌晨3时许,经事先预谋,被告人芦景玉、孙洋洋、何金成来到鸡西市鸡冠区水都浴池伺机盗窃。在男浴更衣室,趁浴池服务人员不备,孙洋洋用螺丝刀将被害人李剑和陈刚的浴箱撬开,三人将李剑放在衣兜内的人民币1 800元及陈刚放在衣兜内的钱包及英华牌小灵通(价值人民币80元)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1 200元。此次盗窃款物价值人民币3 080元,所得赃款被三人均分后挥霍。2、2011年2月1日凌晨2时许,经事先预谋,被告人芦景玉、孙洋洋、何金成来到鸡西市鸡冠区佰帝浴池伺机盗窃,在男浴更衣室,趁浴池服务人员不备,孙洋洋用螺丝刀将被害人黄华堂的浴箱撬开,三人将黄华堂放在衣兜内的钱包(价值人民币120元)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7 200元,所得赃款被三人均分后挥霍。鸡冠区法院刑庭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芦景玉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洋洋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何金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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