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9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饮酒后驾驶一台黑色雅阁牌轿车,在某小区8号楼后侧公路上倒车时与一台红色千里马牌出租车发生刮碰,赵某与出租车司机王某在交警的调解下达成和解,赵某赔偿出租车司机王某2000元。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交警发现赵某饮酒,经公安机关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邢洪武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9.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意见分歧】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罪,有以下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不构成犯罪,因为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属于普通的交通事故。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犯罪,符合危险驾驶罪的要件,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定罪量刑。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本案中,被告人赵某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故意伤害罪。醉酒驾驶的标准为血样中80mg/100ml,而赵某德含量超过了这个标准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1、本案中,被告人赵某符合本罪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很明显,本案中,被告人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要件。
2、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符合本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秩序、公共安全。
3、本案中,被告人赵某符合本罪客观要件。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必须满足要有客观上侵害了交通秩序,对其他驾驶人员造成危险或者可能造成危险,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赵某的醉酒驾车行为完全符合犯罪的客观要件。
4、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符合本罪主观要件。危险驾驶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可能存在交通事故的危险,并放任这种危险发生。本案中,被告人行为明显符合本要件。
综上,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