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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13-09-17 16:03:20


    1、 一般民事案件,(如离婚、债务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以下几类: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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