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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行政处罚是否合理

  发布时间:2016-03-19 22:15:23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诉称:原告在自己办公室整理资料时,吴某和郑某来到办公室后,无事生非,寻衅滋事,故意制造矛盾,发生争吵后,郑某又向原告扑来,原告躲开后,往办公室门外跑出去时,郑某想抓原告没有成功,自己扑倒在草坪上。派出所作出的对原告周某行政罚款500元决定,该处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法律依据。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原告没有签字,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维持了处罚决定,现依法起诉,请求公正判决。被告答辩称:原告将郑某推倒地草坪后离开现场,郑某被送市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有孟祥瑞陈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裁量公正。法院应当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维护法律的权威。

  【意见分歧】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罪,有以下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周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合理,行政程序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周某的处罚决定不合理,虽然程序合法,但是逻辑上不合理,对具体案件事实认定可能存在错误。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所以对于派出所的行政罚款金额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的程序上也是正确的,但是为何第三人要追原告,而第三人却受伤了呢?

  1、本案中,在派出所的卷宗和笔录中不难发现,第三人在追原告,原告背对着第三人,第三人受伤应属于自己造成的,而非原告使用之外力。

  2、本案中,第三人吴某、郑某系两人,而原告为一人,从逻辑上来讲,原告处于劣势地位。

  3、本案中,经核实吴某、郑某虽然受伤但是始终处于主动攻击状态,而原告周某虽然未受伤,却始终处于被动逃跑状态。

  综上,本人认为对原告周末的行政处罚不合理。

文章出处: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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