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冠区法院审监庭在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刑事被告人犯罪所得的一所住宅(脏物),被本院民庭在一起民事案件中做为财产保全的对象予以查封了,且民事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如不及时通知执行局中止执行,可能会产生执行回转不能的严重后果。审监庭在通报执行局后,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又经过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后使2名被害人达成和解,圆满解决了纠纷。案情是这样的:
被告人曹某将诈骗刘某所得的房产证照向狄某抵押借款后,曹某因涉嫌其他犯罪被逮捕后,狄某以曹某为民事被告提起诉讼,我院判决狄某还款的同时对实际上是刘某所有房产证予以查封。根据刑法的规定,对被害人刘某被骗的房屋应通过追缴予以返还,但同样是被害人的狄某将因对保全房屋的解封而使经济损失得不到补偿,产生新的纠纷甚至上访缠讼。审监庭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经多次做被害人刘某、狄某的调解工作,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刘某接受追缴的房屋后,自愿向狄某补偿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通过刑事案件的审理,一并化解了被害人间的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