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6日,鸡冠区法院刑庭全体干警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走私案件涉案财物处理规定的通知》,通过学习,使全体干警明确了关于走私犯罪的管辖权,关于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偷逃应缴税额的核算问题,关于走私案件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条件,关于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关于行为人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案件的处理问题、关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行为的处罚问题、关于走私旧汽车、切割车等货物、物品的行为的定罪问题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学习后干警们一致认为,此通知为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职责划清了执法权限,切实加大了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力度,避免了人民法院没有判决追缴、没收的涉案财物,海关以行政处罚的方式予以没收或收缴,从而导致行政诉讼的不良后果。为严肃规范执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做为法院的法官在审理走私犯罪案件时,对涉案的款、物等,应当严格遵循并切实执行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作出追缴、没收的判决。对于在审理走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对于遇到的适用法律的新问题,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为刑事审判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