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于2001年前后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其所有的房屋以47 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原告居住至今长达十余年。2012年,被告将卖给原告的房屋的产权证照挂失,重新办理房照,并拒绝原告要求办理产权证照变更手续的要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履行过户义务。
本案审理期间发现,原告患有癌症,因为本案而不能静心治疗,致使病情加重,被告毫不相让,不承认房屋买卖协议是其签字,但又表示可以配合原告过户,原告须给付被告40 000元。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的劝解,又通过双方的代理人找到原、被告的亲属、朋友进行调解,被告终于同意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证照变更手续,原告也同意给付被告人民币4 000元。原、被告均满意此调解结果,原告舒心的说终于可以安心治病了。法院通过调解化解一起矛盾激化的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