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冠区法院审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席某、赵某系黑龙江技师学院学生,邵某系校外无业人员。2012年3月20日,邵某酒后与袁某等人一同到黑龙江技师学院4公寓,与席某发生争执,邵某找来一把尖刀,将席某、赵某刺伤。赵某于当日被送往鸡西市人民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8 165.2元。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赵某将邵某、黑龙江技师学院诉至法院。本院判决被告邵某赔偿原告赵某各项经济损失56 516元;被告邵某不能对原告赵某承担赔偿责任时,被告黑龙江技师学院在原告赵某合理经济损失56 516元的5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民一庭针对校外人员自由出入技师学院学生公寓刺伤学生的情况,发现校方在校园管理、安全防范方面存在一定疏忽与漏洞,于2013年9月3日下发司法建议书:一、建议黑龙江技师学院进一步完善校园管理制度,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对校外人员严格检查,加大校园巡查力度,尤其保证住宿学生的就寝安全,同时建立良好的应急处理机制,避免类似情形发生;二、建议黑龙江技师学院校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配备专门人员进行讲解,提高学生法律素养,解决学生法律观念淡薄的问题。
黑龙江技师学院当日回函,表示已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外来人员的检查;开展法制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