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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关于变更执行法院明确了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13-09-22 15:14:06


    一是明确赋予申请执行人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

    二是明确规定了申请提级和指令执行的条件,即自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未执行的。

    三是明确了申请人向哪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即“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是明确规定了上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主要指的是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拖延执行、怠于执行的情形。如果经人民法院查证被执行人根本就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这种情形下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意义就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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