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转交送达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3-09-22 15:28:01
转交送达是指法律规定不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而由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为转交诉讼文书的一种送达文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转交送达: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3、受送达人是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对于转交送达日期,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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