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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对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增加“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的理由。

发布时间:2013-09-22 15:29:05


    民事诉讼法对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没有规定,实践中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主要是依靠上级法院的监督而实施。上级法院因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对很多案件难以经及时提级或指定执行,加之提级和指定执行缺乏法定条件和程序,实践中也存在随意性大、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赋予申请执行人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由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权利,并对提级执行和指令执行作出规范。故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在本条增加了这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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