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某来到立案庭窗口向接待人员申请诉前保全。其诉称:2013年8月19日0时15分许在文化路麦克风歌厅门前,被申请人苏某驾驶京P6E938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与横过马路的行人刘某相接触,至刘平受伤住院,鸡冠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3年8月30号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告知刘某的家人可以到鸡冠区法院进行保全。
立案庭收到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后,立即将需要准备的保全材料明细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于9月2日下午将全部材料提交至立案庭,立案庭庭长马玉兰接待了当事人并核实了相关材料。了解到申请人的家庭比较特殊,申请人刘某受伤住院,其父母均为残疾人,无力承担医疗费用,且肇事车辆为外地车辆,如交通警察大队放车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得不到保障。马庭长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做出民事裁定书并前往交警大队对肇事的车辆进行了扣押。申请人的父亲对立案庭快速办案,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