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冠区人民法院司法服务指南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为当事人提供如下服务措施:
一、配置便民服务硬件设施。在立案大厅设置桌椅,安放饮水设备,提供纸、笔、花镜等,方便当事人休息和整理材料。
二、建立预约立案和来访接待制度。因工作、疾病等特殊情形,不能或不便在工作时间来院立案的,可采用电话预约方式(电话12368),在非工作时间来访和起诉;对一些老年人、残疾人、疾病患者不方便参加诉讼的特殊情况,提供上门立案服务。
三、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化解纠纷。两乡法庭根据案件的性质、当事人的实际状况,发挥巡回审判作用,到田间地头、边远地区或者纠纷集中地区,开展巡回办案,就地立案、就地审判,当即调解、当即结案。
四、做好诉讼指导工作。在立案大厅公布诉讼指南、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等,让当事人能够了解各类诉讼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在审理阶段,法官要以适当方式将案件的相关裁判规则向当事人告知;本着依法、客观、中立的原则,将诉讼指导贯穿案件审理的各环节,让涉诉当事人少走弯路,降低成本。
五、建立繁简分流和小额诉讼机制。在立案庭设立案前调解室,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法律关系简单明了,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着重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快速化解矛盾。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单一,争议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给付之诉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六、依法及时调查取证。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承办人要及时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及时告知并指导当事人依法自行调查取证。对于确实没有能力调查取证的当事人,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调查收集证据。对无论源于何种理由的调查取证行为,在庭审举证时,主审法官要进行必要的说明。
七、简化旁听审批程序,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开审判,即应当公开的司法行为一律向当事人或社会公开;重大疑难案件的开庭公告,还要在当事人所在社区、学校、企业张贴。对于符合旁听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发放旁听证或允许凭身份证直接参加旁听;对于涉及到某一行业、某一部门的典型案件,积极邀请有关人员旁听案件庭审活动。
八、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各业务庭应当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征求工作意见,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
九、实行审限监督。依托审判流程网络信息化管理,严格规定案件延期条件。规范一审、二审和再审案卷移交工作和衔接工作,明确移交期限,统一移交方式,落实移交责任,解决案卷移交过程的推诿、扯皮现象。
十、建立司法协助程序。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邻里亲朋、单位领导等基础力量协助调解和执行。充分发挥诉前调解、诉中调解、执行合解各阶段的职能作用,将调解贯穿案件处理的各阶段。
十一、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工作,做好判后答疑工作。法官书写裁判文书时,要力求用语通俗、简洁、易懂,让人看得明白;要力求论证充分、说理透彻、适用法律适当,让当事人信服;要重视裁判文书的制作校对工作,避免写错名称、搞错责任承担主体、写错或遗漏裁判内容等错误。案件审结后,法官应对当事人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以及做出裁判的理由和依据等方面提出的异议,进行耐心细致的解答,做好判后答疑和释法析理工作,增加当事人对裁判的理解和认同。
十二、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实行诉讼费减、缓、免,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运用诉讼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聘请妇联、教育、社区等部门的同志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促进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挽救和改造。积极协调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等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对加害人无力赔偿、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生活确有困难的涉讼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力度,增强司法保障功能。
十三、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做好普法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运用案例向广大群众宣传法律,宣传审判工作,发挥好审判工作法制教育的职能作用。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制宣传日、五五普法日、重要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日等,组织法律宣传和咨询,利用各类媒体向广大群众宣传法律知识,有计划的组织法制进校园、进工厂、进社区等活动,提高全民法制意识。
十四、法官应该做到,着装上岗、挂牌服务、态度诚恳,语言文明,遵守《鸡冠区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