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冠区人民法院司法作风指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我院《司法礼仪规范》、《“司法形象公正”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将我院对干警的司法作风的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立案接待工作
第一条 立案接待员接待当事人应态度和蔼,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对当事人诉讼进行诉讼指导。严格执行诉讼风险提示制度,不得态度蛮横,对当事人不理不睬。
第二条 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一)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三)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四)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立案法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材料上注明提交日期等信息。
第四条立案接待员及值班法警对每一位当事人要给予必要的帮助和引导,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当统一着装。
第五条 对电话立案的,接电话时,应当先向对方表明身份,不得对重复来电的人态度冷淡或者厌烦;对方语言粗鲁、态度蛮横时,不得以同样方式对待,要耐心解释。
第六条 对进入立案大厅的人员,应当态度谦和、主动热情。应该尊重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
第七条 法官接待、会见当事人、群众时,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做到态度热情,文明礼貌,来有迎声,问有应声,走有送声。不得以任何行为或语言让一方当事人对法官的中立地位产生合理怀疑。
第八条 在立案审查中如发现原告或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足,应及时通知其补正。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齐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经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原告或自诉人。
第十条 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由接待人员依法审查,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报主管副院长或院长决定。
二、庭审程序工作
第十一条 开庭一般应当在法庭进行。法庭应当保持庄严、整洁。审判法官、司法警察、书记员应当依照法庭纪律规定,维护法庭秩序和尊严。
第十二条 开庭时应当穿着法袍或制式服装,并佩戴大胸徽。胸徽的佩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严禁法官酒后开庭。严禁书记员、法警酒后上岗。
第十四条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开庭时间,按时到庭,准时开庭。开庭时间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因法定事由需要更改开庭时间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并说明原因。
三、判后答疑工作
第十五条 在宣判后至上诉期内,裁判文书生效到申请执行阶段均由承办法官负责答疑。对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当事人有意见,原承办法官作出初次答疑当事人仍不服继续来院缠访的,由立案庭法官(或专职信访员)负责答疑。
第十六条 法官或执行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答疑时,应态度温和,耐心解释,应以法律条文为依据进行答疑,不得以个人观点答复当事人。
四、执行工作
第十七条 执行案件时,执行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举止端正,行为规范,秉公办案,以理服人,服从命令。案件执行时,必须出示执行公务证及有关法律手续。
第十八条 执行工作人员在承办案件时,能立即执行的案件应立即执行,不得故意刁难、拖延当事人,应按照执行程序依法执行。
五、日常公务工作
第十九条 本院干警在日常工作中,禁止存在如下行为:
1、办私案或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2、超期羁押或未经批准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3、违法执行第三人或者案外人财产;
4、超标的及重复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5、利用婚丧事及工作调动、过生日、上学、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借机报敛钱财问题;
6、泄露审判机密;
7、徇私枉法,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毁灭罪证、歪曲事实、弄虚作假、违法定罪量刑;
8、侵占、挪用、私分依法扣押、查封的款物;
9、乱收费、乱罚款或坐收坐支、挪用、截留诉讼费、支出费及罚没款物;
10、在执行公务中不能规范、文明执法、使用法言法语。对当事人或告诉和求助的群众采取冷、硬、蛮、横、推等官老爷态度;
11、接受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或在办案中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
12、利用工作之便托当事人办私事或报销理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13、超期办案或案件久审不结;
14、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1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六、监督机制
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本院干警违反上述行为的,可拨打本院监察室举报电话0467-2381505,或向举报箱投放举报信,或直接到本院监察室616办公室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