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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冠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发布时间:2016-04-11 15:43:58


鸡冠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及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帮助当事人了解并尽可能避免一些比较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特将民事告诉、审判和执行中的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关于告诉

  第一条 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风险。

  第二条 除法律规定可以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特殊情况外,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申请保全及上诉,应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受理的风险。

  第三条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以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

  第四条 当事人应当依法、有据的提出诉讼请求,不应夸大损失,任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支持及承担相应诉讼费用的风险。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保全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拒不提供的,将承担不予保全的风险。

  第六条 提起诉讼应当提供被告人的联系方式,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可能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或难以执行等风险。

  关于举证

  第七条 原告起诉或被告提出反诉,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如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支持诉讼请求,将承担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风险,法律、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九条 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特殊情况下,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若证据系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办理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将承担该证据材料证明力弱或者无证明力的风险。

  第十条 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接受询问,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证明力弱的风险。

  第十一条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简易程序除外),并先行垫付证人出庭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及误工费用。

  第十二条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简易程序除外),并且属于法院可以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否则将承担法院不予调查的风险;经法院调查仍然无法收集到相应证据的,申请调查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评估、鉴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案件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承担对该事实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法院保全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并根据法院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将承担不予保全的风险。

  第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证据后如果反悔,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承担法院直接予以确认的风险。

  第十六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关于庭审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九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否则要承担被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 原告起诉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又不能证明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将承担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拒收、拒签裁判文书,不妨碍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并有可能影响其上诉权、申诉权及其他权利的正常行使。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外),逾期不上诉的,丧失上诉权,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逾期不申请的,将丧失再审申请权。

  第二十四条 申请执行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不申请的,将承担不予执行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应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或被执行人所有财产的确切线索,否则将承担执行可能被中止的风险。

  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将承担财产权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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