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活动是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对有关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如果在司法机关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这些财产,不仅严重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而且可能导致司法机关的裁判无法得到执行,造成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财产损失。犯罪对象是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是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其他人如果处于妨害司法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活动的意图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财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却故意予以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过失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