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查清案件事实,鸡冠区法院民一庭在新的民事诉讼法出台后首次采用远程视频传输作证的方式传唤一名关键证人谭某。因为乔甲和乔乙两兄妹在1986年共同到谭某处付款购买了一户105平方米的平房,并将房照办理在哥哥乔甲名下,该房一直由妹妹乔乙居住。1993年哥哥乔甲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该房动迁安置了二户楼房,乔乙与拆迁人签订了105平方米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乔甲的妻子儿女到法院起诉乔乙要求确认动迁安置的二户楼房归三原告所有。庭审时证人谭某作证说明卖房时没有书面合同,乔甲、乔乙二人共同来交的房款,没有说明谁买房。因事隔尽二十年,双方均无其他证据证明谁出资购房。经法庭二次庭审,多次调解,双方均非常固执,案情陷入僵局。审判人员抓住症结,向双方释明因双方均不能证明谁出资购房,依据现有证据,三原告欲确认所有权的前提是已经取得所有权,三原告对该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只能是继承乔甲的遗产,但乔甲的母亲后于乔甲死亡,还有代为继承人,三原告应先进行遗产分割确认应得份额后方能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因其他代为继承人多数在外地多年,联系不上,原、被告均不愿再行诉讼,经法官多次调解后达成和解,各得一户楼房并承担相应的补差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