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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庭前会议制度若干问题的探析

  发布时间:2013-10-18 14:24:19


    庭前会议制度是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创立的一项新的诉讼制度,对其功能定位、内容、参加人员、主持者等问题无相关规定,现笔者结合刑事审判实际情况,谈一下对有关问题的认识。

     1、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

     庭前会议是庭审的准备程序,庭前会议制度的宗旨是确保法庭的审理活动的高质量、高效率,保障控辩双方诉讼权利的行使。庭前会议的重点在于集中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影响庭审顺利进行、制约庭审效率的突出问题。??也就是说庭前会议是为庭审做的准备,庭前会议不能代替庭审解决刑事审判的实体问题。

     2、庭前会议的内容

   ?关于庭前会议的内容新刑事诉讼法仅列举了“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庭前会议的内容规定了九项,分别为: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同时规定了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这实质上是对过去理论界提出并在司法实践中偿试的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认可。此外还规定对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可以在庭前会议对附带民部分进行调解。这也是对司法实践中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做法的肯定。

   笔者认为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应包括庭前了解被告人、被害人心理状态,情结稳定性,公开审判的案件了解双方当事人出席庭审旁听人员的亲友情况,对有可能矛盾激化、影响法庭审判顺利进行相关人员,要在庭前会议期间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告知其遵守法庭纪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及违反法庭纪律将受到的法律制裁;对被告人是否需要变更强制措施、对证人是否需要进行特殊保护;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也应当在庭前会议中向双方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对是否存在和解可能、是否需要进一步做和解工作做出判断。总之,为了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制度的功能,凡是可能导致庭审中断进而影响庭审效率的程序性问题都应通过庭前会议来集中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发挥这一制度的预期功能。

  3、庭前会议的主持者

 ??庭前会议的主持者由审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比较适宜。可能会有人担心由主审法官主持庭前会议是否会造成“先入为主”的副面效应,这是受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理念的束缚。当时为了避免“先入为主”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时只向法院移交主要证据复印件,不移送全部卷宗。但新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恢复了庭前向法院全案卷宗移送制度,此种情况下再考虑庭前“先入为主”问题已经无实质意义;另一方面,主审法官主持庭前会议有利于其对案件争议焦点的了解,便于其在后续的庭审中把握案件的庭审重点,提高庭审的质效。

  4、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

   被告人是否需要一律参与庭前会议,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法律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考虑到庭前会议涉及被告人的实体及程序性权利,应当让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在送达起诉书的环节,就可以向被告人了解是否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的相关问题及意见。??为便于被告人参与庭前会议,节约诉讼成本,具体的参与方式可以灵活处理。如果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应传唤其到法院参加庭前会议;如果被告人被羁押,应尽量在看守所内召开庭前会议(参加人员人数众多,不宜在看守所内召开的除外)。

  5、什么样的案件应召开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并非所有案件的必经程序,应当在必要时才启动,并应当集中于程序性争议较大的案件,如当事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案件,以及一些案情重大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通过庭前会议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进行证据展示、对争议焦点问题进行整理等,可以确保庭审集中、高效进行,兼顾庭审的质量和效率。??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通常无需召开庭前会议。

   6、应赋予检察机关召开庭前会议的建议权

   前面已经谈到庭前会议制度的立法本意就是为了提高庭审质效,节约诉讼资源,这也是检察机关追求的诉讼目标。我们知道检察机关每年也组织刑事审判庭审评比,所以开好每个庭也是出庭公诉人的愿望。因为新修订的刑诉法赋予辩护人在审查起诉环节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前应当讯问过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因而公诉人应当对是否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有所了解,如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并对庭前会议需重点解决的问题做出说明。法院对是否需要召开庭前会议除了阅卷外,也主要是听取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我们也欢迎首先了解情况的检察机关主动提出建议。

   7、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效力

   庭前会议的效力对于庭审而言是相对的,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达成共识的事项,就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解决;对于那些达不成共识的事项,就需要延伸到庭审阶段解决。??庭前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解决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通过庭前会议,将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审之外,在庭前解决当事人对证据合法性问题存在的争议,可以避免因该问题而影响庭审的顺利进行。尽管立法将非法证据排除作为庭前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对有些是否为非法证据控辩双方之间的争议较大,很难在庭前会议中彻底予以解决,因此,对于一些案件,庭前会议可能只是为庭审阶段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以便确保当庭妥善解决证据合法性的证明问题,避免庭审因此而中断。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何落实还有待司法实践的探索,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解决能力可能比较有限,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我们在实践中发现,对非法证据提出异议最多的是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如果 在庭前会议中不能说服申请人的,公诉人应当准备好讯问笔录(录音、录像)、羁押记录、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看守管教人员的谈话记录、侦查机关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说明材料及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出庭人员名单,在法庭审判时进行质证。如果在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被依法驳回,除非有新的依据和理由,否则在庭审环节再次提出此类申请法庭应决定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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