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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

  发布时间:2016-05-23 10:26:27


  【基本案情】

  从2009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张某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王某分别给李某、赵某、关某等14人办理了外语职称等级合格证书,并由张某将人民币4.8万元转交给王某,张某从中并未收取任何费用。

  【意见分歧】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罪,有以下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不构成犯罪,因为张某并未从中获利,收受贿赂。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犯罪,符合介绍贿赂罪的全部要件,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定罪量刑。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此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介绍贿赂罪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罪的《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莸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大损失的。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符合介绍贿赂罪的立案标准,所以构成介绍贿赂罪。

  1、本案中,被告人赵某符合本罪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很明显,本案中,被告人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要件。

  2、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符合本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直接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的工作秩序。

  3、本案中,被告人赵某符合本罪客观要件。被告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为受贿人收受贿赂而向他人介绍贿赂,并且情节严重。本案中,张某的介绍贿赂行为完全符合犯罪的客观要件。

  4、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符合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促成行贿、受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贿人、受贿人之间没有建立贿赂关系,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案中,被告人行为明显符合本要件。

  综上,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

文章出处: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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