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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发布时间:2016-05-27 12:57:46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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