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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如何申请进出境自用物品?

发布时间:2016-06-20 12:37:33


  华侨、港澳台地区人员、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由本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出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他相关单证予以验放。申请进境自用物品,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下列单证: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自用物品”是指上述人员在境内居留期间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所列物品(烟、酒除外)及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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