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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华侨外籍华人进境自用物品是否征收税款?

发布时间:2016-06-20 12:37:52


  取得我国主管部门签发的《华侨、港澳地区人员暂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长期居留证》等准予在境内长期居留的证件的人员,首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准予进境的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二十种商品(即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除外;再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一律予以征税。对于应当征税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境自用物品,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根据政府间协定免税进境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海关依法免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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