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水路运输市场的资源配置,应当主要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对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确需政府采取必要调控措施的,应当规范化、制度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总结近年来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航道资源合理有效利用而采取必要调控措施的成功经验,条例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水路运输市场采取的调控措施作了规定:
一是,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情况,决定在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采取上述运力调控措施,应当在开始实施的60日前向社会公告,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围、期限等事项。
二是,针对内河运输中部分老旧船舶技术标准过低,船型过于杂乱,既不利于保障安全和节能减排,也严重影响航道和通航设施通过能力,大大降低了部分主要内河航道通行效率的突出问题,总结近年来主要采用经济手段引导内河船舶实行船型标准化的成功经验,条例规定:国家根据保障运输安全、保护水环境、节约能源、提高航道和通航设施利用效率的需要,制定并实施新的船舶技术标准时,对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标准但符合原有标准且未达到规定报废船龄的船舶,可以通过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鼓励经营者进行更新、改造;需要强制提前淘汰的,应当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