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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人民法院对第二审案件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6-06-22 12:21:38


    答:(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量刑适当的,用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用判决改判,不得发回重审,改判时应当遵守上诉不加刑的原则;(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直接用判决改判;也可以用裁定撤销原状,发回重新审判;如果原判决是本法第162条规定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二审中没有发现新的证据,原审适用法律又正确的,则不应发回重审,而应当用裁定维持原判。(4)本法第191条对原法第138条的规定作了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属于该条法律列举的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应当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5)对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二审法院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189条和第191条的规定分别处理,但是无论是维持原裁定,或者是撤销、变更原裁定,都只能使用裁定,而不得使用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凡是经二审程序撤销原审裁判,发回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属于第一审的判决,上诉权人和检察机关有权依照本法第180条或者第181条的规定提出上诉或者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依照本法第182条的规定请求抗诉;对于重新作出的一审裁定,只能依照本法第180条和第181条的规定上诉或抗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一条(第194条)明确规定了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自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即按照第一审案件的审限重新起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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