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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发布时间:2016-06-22 12:24:51


    答:犯罪嫌疑人权利有:申请回避;在侦查阶段,依法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权拒绝回答;申请取保候审;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的决定不服,依法提出申诉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义务是接受侦查和审查起诉,服从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申请回避;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申请回避;对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参加事实和证据的法庭调查和质证,发表意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与控诉方相互辩论;进行最后陈述;对未生效物裁判提出上诉;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还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被告人的基本义务是接受审判,执行生效物判决和裁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辩护方的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因而是刑事诉讼围绕进行的核心人物。他们的诉讼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是有极大可能被定罪和处刑的人;(2)是采取强制措施的对象;(3)是证据的重要来源;(4)是辩护权的主体,是辩护职能的主要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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