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其权利主要是:(1)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涉;(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3)、辩护律师从审查起诉阶段始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5)在法院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8)有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9)拒绝辩护的权利。其主要义务是:(1)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2)参加法庭审判过程,要遵守法庭规则。(3)辩护律师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向被害人及被害人提供的主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4)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否则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5)由于审判方式的改革,吸取控辩式诉讼的一些方法,辩护人包括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