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可见,婚姻被依法确认为无效或可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推定为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主张为个人所有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